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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杭州下岗职工医疗保险新规定

2017-11-0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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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下岗职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没有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报销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费用。

从去年6月1日起,杭州市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再对目前1万多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月发放医疗补助金,而改成为他们统一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和医疗困难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用掏一分钱,就能享受职工医保

这一实施办法,上溯至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去年7月至去年5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群,统一予以补发职工医保和医疗补助金之间的差额。

杭州市人力社保局昨天说,截至去年8月14日,失业人员中的90%已经得到了补发,总金额达400多万元。

打破了“十年”期限

这项规定有一个重大意义是——打破了外地城镇失业人员必须在杭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才可以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限制。确保了所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都能按规定享受全部的医保待遇。

此前,杭州原有政策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是否参加医保由自己决定。参加医保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10%,发放医疗补助金,即104。8元/月(1048×10%)。不参加医保的补贴5%,每月补助52。4元。  

缴费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最低缴费标准确定,去年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1元。

不过,有“三类人员”仍然按月发放医疗补助金:已经参加职工医保的协缴人员、经济合作社人员、由政府全额补贴职工医保费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但补助金标准提高了,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医保的费用标准确定。去年也是每人每月141元。

最多可补差1200多元

由于这一规定要上溯到去年的7月1日执行,所以,对去年7月至去年5月期间的已领取医疗补助金的相关人员,要补发享受医保和医疗补助金之间的差额。

失业人员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2011年度为210元/月或127元/月(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2012年度为233元/月或141元/月(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

因此,2011年7月至12月期间的医保补差有两个档次:

失业人员医保缴费标准为210元/月的,减去医疗补助金104。8元/月,补发差价为105。2元/月(即210-104。8=105。2);

缴费标准为127元/月的,补发差价为22。2元/月(即127-104。8=22。2)。

2012年1月至5月期间的医保补差,也有两个档次:

失业人员医保缴费标准为233元/月的,补发差价为128。2元/月(即233-104。8=128。2);

缴费标准为141元/月的,补发差价为36。2元/月(即141-104。8=36。2)。

也就是说,每人可以拿到300多元至1200多元不等的医保补差。

而对于去年7月至去年5月期间尚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必须在本人补办职工医保参保手续且缴费成功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医疗补助金差额。

对于“三类人员”,对应的补发标准2011年为22。2元/月,2012年为36。2元/月。

符合规定者还可以申领生育补助金

去后,杭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可以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职工医保参保接续手续,不用再去分别办理失业登记、个体参保接续等手续。真正实现了一站式服务。

从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之月起,就可以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如果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一般领取时间不超过24个月),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基金将停止缴纳基本医保费。

另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未按规定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基金将暂停为其缴纳医保。自重新办理按月申领起,恢复其缴费和享受待遇资格。

失业保险关系如果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职工医保关系可以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基本医保政策。

市人力社保局还特别提醒: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失业人员,仍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本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如果你要更加详细地了解这一政策,可以咨询杭州劳动保障咨询专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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