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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将现行的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调整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2015年总保费1000余万元,覆盖27万余人,筹资标准37元/人,逐步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
西藏保监局局长马全平介绍说,西西藏今年正式启动大病保险工作,实行省级统筹,将覆盖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逐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使群众不因疾病陷入经济困境。”马全平说。
西藏保险业起步晚、规模小、社会风险意识不强,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起步阶段。今年4月西藏首次出台保险专项政策,明确从四个重点领域引导保险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建设,这一政策明确提出丰富“三农”保险产品,提高农牧区保险保障水平。
自治区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区目前设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8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6万元。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费用也在不断增加,但由于大病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尤其是参保人员发生重特大疾病后,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部分依然给参保人员带来较重的个人负担,甚至出现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为解决大病患者的特殊困难,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拓展和延伸基本医疗保险的功能,2008年开始,我区开始为城镇职工购买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2011年开始为城镇居民购买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参保人员患重病或大病,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还可以继续报销。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实施调整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报销比例及年最高支付限额等六项惠民举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5%提高至90%,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8万元提高至14万元。加上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这样一来,城镇居民医保每一个自然年内最高支付限额就提高到了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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