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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仙桃市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文霞
2015年1月6日
仙桃市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2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保障广大城镇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而建立的保障城镇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三条 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主管全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仙桃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具体负责我市城镇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卫计、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物价、统计、食药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市医保两定机构)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
(一)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驻仙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
(二)在法定工作年龄(年满16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第五条 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
(一)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
(三)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居民;
(四)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及非从业家属、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一般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参保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缴费: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9%,其中在职职工用人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按月或按季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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