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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最新规定:从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业务操作指引中得知,从1月1日起实施新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该新制度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还有对城镇医保制度进行调整,新办理选点手续的参保人员必须选社区医院,后才能办理二三级医院的选点手续等内容。
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业务操作指引
根据《关于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1号)的相关要求,我市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现就上述制度实施后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业务操作指引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相关业务。
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门诊及住院、单纯门诊)。
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按:综合性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分类进行就医及结算管理。
专科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医保局另行公布。
二、就医管理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采取职工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实施过渡措施,过渡期间参保人员的选点操作及转诊待遇按原政策执行。
自2015年4月1日起,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选点、改点、转诊具体操作如下:
(一)办理选点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业务时,应核查其参保身份和就医凭证。参保人员应选择2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统筹就医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其中1家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小点),1家为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大点)。指定专科医疗机构不受选点限制。
1.在2015年3月31日前已选大点而未选小点的参保人员,仍可在大点记账结算,但只能按未经转诊的门诊支付比例结算,且在选定小点前不可变更大点。
2.2015年4月1日起,新办理选点手续的参保人员必须选定小点后方能办理选定大点的选点手续。
(二)选点确认
参保人员凭医保就医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选点确认手续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为参保人办理选点登记,并在门诊病历上书面注明该医疗机构为其选定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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