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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新规定

2017-11-0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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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新规定

  沪人社研发〔2015〕8号

关于印发《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 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农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现将《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2月16日

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号),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推进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

(一)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实施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市统筹,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协调发展。在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和就医管理等方面缩小差异,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将村卫生室纳入本市医保联网结算系统。在各区县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开展医保联网结算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医保联网结算。联网结算的推进,参照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联网模式,依据服务人数、服务半径等,并结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接轨的进展稳步实施。实行联网结算后,村卫生室应基本保持原有的功能、规模、收费、服务不变。

二、适应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完善就业、社保、人事相关政策

(一)打通农民合作社等集体参加职保的渠道。本市户籍人员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合作联社就业期间,经协商一致,可通过集体参保方式,参照《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农民合作社和合作联社需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明,家庭农场需提供区县农委认定的证明。各级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沪府发〔2008〕54号)的规定,对到农民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代办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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