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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全文

2017-11-0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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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人社字〔2014〕78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规范异地医疗办理程序,更好地为参保人提供服务,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22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全文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规范异地医疗办理程序,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异地医疗管理、经办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异地医疗是指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医疗行为,不含境外医疗。

第四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下列异地医疗产生的医疗费,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异地转诊。参保人因本市医疗条件限制和疾病诊疗需要,转往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住院治疗。

(二)异地急诊。参保人离开本市期间,因患急症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急诊留观或住院治疗。

(三)异地安置。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退休(职)人员和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成年居民(以下称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在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

(四)长期驻外。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因工作需要被单位长期派出在异地工作,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1-4级伤残的在职工伤职工异地长期居住(以下称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因病住院治疗和门诊大病治疗。

(五)大学生原籍治疗。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因病在原籍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以及因病休学期间的门诊大病治疗。

第二章异地转诊

第五条参保人办理异地转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患疾病属疑难疾病,经承担转诊业务的医院组织专家会诊,无法确诊的,或所患疾病受本市定点医院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无法进一步治疗的。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参保人到市级承担转诊业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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