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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民政厅
琼卫医〔2014〕52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社会保障局,各省属医疗机构:
为方便群众就医,改进住院费用结算模式,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4〕47号)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制定了《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
2014年11月6日
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改进住院费用结算模式,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就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现就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以病人为中心,以便民、利民、惠民为目的,改革传统的住院病人先交押金的做法,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新模式,以优化就医流程,改善就医体验,为病人开通生命绿色通道,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病人满意度,确保病人得到及时、安全、规范、有效的治疗,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实施范围和服务对象
(一)实施范围。所有公立医院(含中医和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服务对象。
1.参加省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
2.与用工单位签订医疗协议的工伤病人;
3.三无病人(无姓名和居住地等身份证明、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费用的病人)、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紧急救治的患者;
4.医疗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患者(主要指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参保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应当由侵权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人员)、非参保人员和流动人员等,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医疗机构要及时予以救治,但不纳入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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