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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和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282号)及《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3〕70号)等规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8日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和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282号)及《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3〕70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分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以下简称分级管理)工作,确定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结果并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分级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分级管理工作按如下原则组织实施: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按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四个等级实施管理。A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不超过参评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15%,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不超过参评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60%。
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等级评定与医疗机构等级和属性均不相关。
第六条 分级管理等级评定考核,执行《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3〕70号)规定的考核内容,具体包括:
(一)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基础管理情况,占总分值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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