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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5年9月1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7日
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全市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的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四条 职工医疗保险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共同缴纳,按参保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筹集使用原则。
第五条 南通市建立统一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医疗保险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组成。
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暂分设市本级(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下同)、各县(市)、通州区等七个统筹地区。实行医疗保险政策制度框架、经办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逐步实现职工医疗保险全市统筹。
第六条 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将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医疗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市职工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职工医疗保险专项规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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