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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2017-11-05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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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实行统一管理,门诊特定项目的范围扩大,全市统一增至15类,同时对门诊特定项目的起付标准和费用额度也作了统一规定。 

  淮人社发〔2014〕283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17日

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管理办法全文2015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淮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淮政发[2000]3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淮政发[2007]1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诊特定项目(病种)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并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以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含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下同)支付的疾病。包括: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2、系统性红斑狼疮;

3、肾衰竭透析治疗;

4、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5、慢性肝炎(含肝硬化);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支架术后抗凝治疗(一年);

8、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

9、冠心病;

10、高血压(很高危);

11、重度糖尿病;

12、精神类疾病;

13、帕金森病;

14、恶性肿瘤术后;

15、结核病。

第三条 参保人患有第二条所列疾病,可以申请门诊特定项目(病种)鉴定,符合条件的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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