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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无偿献血优惠政策实施意见全文

2017-11-05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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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14〕101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无偿献血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无偿献血优惠政策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浦江县无偿献血优惠政策实施意见全文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促进我县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确保无偿献血任务顺利完成,现制定浦江县无偿献血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证无偿献血和血液安全的工作目标,依法履行献血工作职责,积极倡导服务社会、感恩社会、回报社会的奉献精神,进一步壮大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用爱心铸就文明和谐新风,确保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金奖(8000毫升)、银奖(6000毫升)、铜奖(4000毫升)的无偿献血者,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对象:荣获国家级无偿献血奉献金奖、银奖、铜奖的献血者。

(二)荣获国家级无偿献血奉献金奖、银奖、铜奖的献血者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第13条为《实施办法》规定内容,以上获奖者在省内均可享受该政策;第46条为我县结合实际出台的政策,其中第4、5条仅限浦江户籍人员和在浦务工人员,第6条仅限浦江户籍人员):

1.可免费游览全县范围内所有政府投资主办的各级各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化馆和博物馆等文化旅游场所。(具体由县旅游局、县文化局、县林业局、县建设局负责实施)

2.在看病时可享受绿色通道的政策,并不限次数免交全县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公办、民办)的门诊诊查费。(具体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3.可不限次数免费乘坐所有县内往来公共交通工具。(具体由县交通局负责实施)

4.可每年分别免费享受1000元(金奖者)、800元(银奖者)、500元(铜奖者)标准的体检一次。(具体由县献血办负责实施)

5.参保县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住院报销比例在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金奖者)、3%(银奖者)、2%(铜奖者)。(具体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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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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