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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6

2017-11-05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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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明年开始,本市市民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居民医保实现城乡统筹后,城乡居民可以得到更多实惠,市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将有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农村居民待遇将有明显提高。

一、原新农合人员

2016年起,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于原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并。我镇原新农合参保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1.缴费标准:城乡居保的个人缴费是按年龄段划分,分为19-69岁和70岁及以上两档标准,分别是360元和340元。

2.门诊医疗待遇与镇保门急诊统筹的待遇一致,取消原有的门急诊5000的封顶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3.住院医疗待遇:增设起付线,一级医院50元/次,二级100元/次,三级300元/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分为59岁以下参保人员一级80%、二级75%、三级60%,60岁及以上人员一级90%、二级80%、三级70%。

4.就医管理:参加城乡居保的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在社区卫生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持卡就医、结算。因病情需要转往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应由社区卫生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开具转院单,转至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卡结算。

二、镇保人员

缴费标准不变,医疗待遇稍有调整。59岁及以下人员的起付线从1000元降为500元。全体参保人员的一级、二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从65%,55%提高至70%和60%,增设村卫生室。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80%。

三、居保人员

1.缴费标准:18岁及以下人员的个人缴费从90元调整至100元,其他年龄段不变。

2.医疗待遇:59岁及以下人员的起付线从1000元降为500元。全体参保人员的一级、二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从65%,55%提高至70%和60%,增设村卫生室。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80%。59岁以下人员的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从70%提高至75%。

关于参保登记工作,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登记缴费地时间是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1)原新农合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保的原新农合人员,全部委托村、居工作人员上门登记参保,征收保费。(2)镇保人员:到邻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带好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或医保卡)及相关费用。(3)居保人员:因各类参保对象需提供的资料各不相同,具体所需资料可拨打医保咨询电话962218或者朱家角镇社保中心医保点59240462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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