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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度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参保单位:
根据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切实解决部分参保职工及居民因患慢性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多、过重的问题,做好2016年度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地点
武警8640部队医院(自来佛北街52号)
二、时间安排
1、新参加慢性病鉴定的参保职工
(1)行政事业单位: 2015年11月17日(周二)
(2)各类企业、企业军转干部、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15年11月18日(周三)
2、新参加慢性病鉴定的参保居民(含缴纳2016年度居民医保费的新参保居民)
(1)南城区、北城区:2015年11月19日(周四)
(2)西城区、各乡镇及学生:2015年11月20日(周五)
三、鉴定方法
1、病症较轻、行动较方便的参保职工和居民,根据通知的时间、地点进行检查(带好本人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及一年来的病历、诊断证明和各种检查报告单的复印件等)。检查结束后,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统一鉴定。
2、危重和卧床不起的参保职工或居民(含异地安置人员),职工填写附件一和附件三、居民填写附件四和附件五并提供近一年来病历资料等,由所在单位或乡镇、社区、学校汇总后报医疗保险所,再由市慢性病鉴定委员会组织专人到参保职工或居民家中鉴定。
3、体检期间正在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或居民,必须由本人或家属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单位或所在乡镇、社区、学校出具证明到医疗保险所备案。住院病症与申请的病种相同的,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携带所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等报送医疗保险所直接鉴定。
4、已鉴定为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病种为结核病、慢性肝炎活动期和消化系统溃疡的继续参加今年的检查,其他病种的不再进行检查和年审。
5、今年新申报的患有癌症、恶性肿瘤、心脏支架、心脏搭桥、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的参保职工及居民,可以免于体检,并于体检日携带三级(或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病历资料及《定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审批表》(附件二)或《定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审批表》(附件四)一式两份,报送医疗保险所,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委员会根据上述资料直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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