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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文件
莱政发[2014]19号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莱芜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0日
莱芜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均衡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重点保障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
(二)坚持统筹城乡,互助共济,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五)坚持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经办下沉、方便群众。
第四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经办管理和支付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民政、公安、审计、教育、残联、物价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居民参保缴费的组织工作。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和费用征缴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率和按时缴费情况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七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明确职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考核奖惩制。各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给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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