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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全文2015

2017-11-05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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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德政发〔2014〕1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日

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全文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城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患管理。各县(市、区)不得自行调整或制定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及基金收缴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负责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做好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配套政策,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相关政策情况的监督。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等参保的组织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困难居民给予参保补助和医疗救助,并做好医疗救助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负责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协助做好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的参保组织实施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并提供相关信息。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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