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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8日
海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县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海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更名为海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第三条 居民医保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方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乡统筹,全面覆盖。对本县所有城乡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将符合规定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突出公平,统筹兼顾。居民医保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体现制度的公平性。
(三)收支平衡,风险可控。建立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的筹资和分担机制。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四)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促进居民医保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县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医保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居民医保政策、制订配套实施办法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居民医保资金筹集和基金运行管理。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
第六条 县人力社保局主管本辖区内居民医保工作。财政、发改(物价)、教育、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监察、公安、审计、残联、新居民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第七条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医保工作:
(一)负责居民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贯彻实施;
(二)组织发动辖区内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
(三)负责居民医保通知缴费、日常受理、信息采集与录入、费用征缴、医疗保险费用受理审核及社会保障·市民卡申领发放等相关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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