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近日,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7〕134号),决定从12月1日起,同步降低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并利用降低医保支付参考价腾出的空间,分步调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根据《通知》,从12月1日起,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参考价,规定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医保药品销售价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公布2017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通知》(皖卫药〔2017〕20号)执行。同时联动调整市、县、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相应公布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格。
除了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格降低外,省属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也有所调整。包括提高住院诊察费、专家会诊费、护理费、三四级手术费和中医医疗服务价格(6岁以下儿童在上述项目基础价格调价基础上加收20%,新生儿护理项目除外)。降低肠内营养灌注、针对不孕不育患者的辅助生殖超声检查价格。这些价格调整后,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省物价局农医处表示,此次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总体要求,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体现鼓励中医和儿科发展政策,兼顾亟需理顺的医疗服务价格的原则,将降低医保支付参考价腾出的约60%降价空间用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调整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理顺市、县、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梯度价格关系。
为了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严格控制药品、耗材和检查费用在医院医疗收入中的占比,医院必须自觉遵守医药价格公示和医药费用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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