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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近日修订出台,7月1日起实施

2018-01-18 10:22:52 无忧保

  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厦门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修订出台。新《办法》整合了职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降低了起付标准,增加了受益人群,提高了最高赔付限额。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是自1997年以来,厦门市大病医保政策最大的一次调整。昨天上午,厦门市医保局针对新《办法》中修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取消户籍迁入满5年门槛

  根据国家“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的要求,新《办法》保障对象将覆盖厦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

  取消了新迁入厦门户籍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要求户籍迁入满5年的限制,只要是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均可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进一步扩大了大病医疗保险覆盖面,预计将增加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3.1万人。

  降低起付标准 健康账户可抵付

  新《办法》改变了医保费用进入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规定,由原来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10万元以上”改为“职工、城乡居民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3万元”,并明确起付标准可由个人医疗账户、健康账户、家庭医疗共济抵付。

  改变和降低起付标准后,更多患大病的参保人可更早享受大病医疗保险赔付。按照新《办法》测算,2016医保年度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赔付的人数约为9783人,比旧《办法》增加了6515人。

  分段分比例赔付

  根据国家“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的精神,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赔付的医保自付费用分段分比例赔付。

  新《办法》医保自付费用分三段,梯度累进递增,逐步提高报销比例。病越重,医疗费越高,获得大病医疗保险的赔付也就越多。据悉,这一赔付待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最高赔付限额50万元

  新《办法》职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分别为50万元、40万元,比旧《办法》分别提高了10万元、5万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每医保年度职工、城乡居民综合最高保障水平分别达60万元、50万元。

  提高后厦门市职工、城乡居民最高赔付限额分别达到本市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7倍,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8倍(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6.5倍),高于国家要求的“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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