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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保网(https://www.shebaoonline.com/)01月20日讯,2016年10月,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落实渝府发〔2016〕4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57号)。为了让广大参保人员及参保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调整的有关政策,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哪些人员可自愿参加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个人职工医保)?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职工医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二)市外户籍的两类人员也可参保:
一是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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