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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8-02-17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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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优保网(https://www.shebaoonline.com/)08月04日讯,为进一步完善省级职工医保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00〕7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2016〕37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门诊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15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省级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范围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范围包括以下19种: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3.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4.糖尿病,5.高血压Ⅲ期,6.肝硬化,7.再生障碍性贫血,8.系统性红斑狼疮,9.类风湿性关节炎,10.重性精神病,11.慢性支气管及肺气肿,1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3.冠心病,14.慢性风湿性心脏病,15.慢性乙型肝炎,16.慢性肾炎,17.中风后遗症,18.帕金森病,19.丙型肝炎。

  二、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不同,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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