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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完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2018-02-20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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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优保网(https://www.shebaoonline.com/)11月23日讯,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升效能,支持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快捷便民服务,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印发通知,进一步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通知明确,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申请新增定点协议管理,应能够为参保患者正常提供医疗服务。连锁经营的加盟药店新增定点评估,参照连锁经营直营药店基本条件执行。二、三级医疗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内设仅为内部服务的医疗机构,以及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新增定点评估按照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基本条件执行。

  纳入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级别等信息,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信息变更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信息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定点医药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对能够提供完整有效信息变更证明材料的,及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信息变更;对不能提供完整有效信息变更证明材料的,不予办理医疗保险信息变更并书面告知。定点医药机构在暂停医疗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信息变更的,也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医疗保险信息变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管理、费用结算、监督管理、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及协议考核等内容,并建立定点医药机构违规退出机制。因协议期满或出现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在医疗服务协议期内,因故不能为参保患者正常提供医保服务的,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暂停医疗服务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受理,并约定暂停时限。医疗服务协议期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协议考核结果,与定点医药机构就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可直接续签服务协议,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解除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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