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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保网(https://www.shebaoonline.com/)11月06日讯,自今年9月1日起,云南省开始执行人社部制定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日前,根据执行中需要注意的相关内容,云南省人社厅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城镇职工医保执行国家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公布了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新增用药名单。
明确特殊病慢性病新增用药
根据此次发布的通知内容显示,此次的相关规定从9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后发生的药品费用,要按规定给予支付。此外,人社部36种谈判药品在城镇职工大病补充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70岁以上老年人等待遇政策中,均先执行《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中规定的自付比例。
另外,此次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及人社部36种谈判药品将按规定病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保支付用药范围。从跟随通知公布的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新增用药表内容来看,表格内容也针对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21个病种类别中西药、中成药和谈判药品的新增用药进行了明确。具体的新增用药情况,参保人可登录省人社厅网站进行详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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