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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马鞍山医疗保险政策:住院起付标准上调
据皖江在线报道,记者昨日从市医保中心了解到,根据国家有关医保政策规定和推进深化医改要求以及马鞍山市基金运行状况,2018年元月1日起,马鞍山市将对现行的住院起付标准、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和门诊规定病种药店购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进行调整。
调整住院起付标准缓解高等级医疗机构住院难
此次调整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由现行的700元、550元调整为1000元、750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现行的400元、300元调整为700元、500元;一个年度内,职工和居民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各等级医院分别降低100元调整为降低200元;第三次住院起,病人医保报销无“门槛”,将不再支付起付费用。非公立综合和专科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执行。
“目前,马鞍山市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起付线标准差距较小,参保人员住院85%集中在高等级医院。”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称,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可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医保住院起付线标准,引导部分确需住院治疗的病情轻和后续康复治疗参保人员到低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缓解高等级医疗机构住院难问题;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住院率,减少基金支出;有利于推进分级诊疗。
此次政策调整维持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和居民现行住院起付标准400元、200元不变,一个年度内职工和居民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降低100元,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支付起付费用。维持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变。值得注意的是,年度住院次数以出院时间为准,上年度住院次年出院的,视为次年第一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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