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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嘉兴将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调整2018年度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64号)精神,嘉兴市将对基本医疗保险予以调整,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变化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七统一”
据了解,从2018年1月1日起,嘉兴市将实行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即在参保范围、统筹层次、资金筹集、保障待遇、经办服务、基金管理、医保监管7个方面实现统一。
2018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含长期护理保险筹资部分)为1420元/人/年,较今年的1200元/人/年增加2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430元/人/年,较今年增加了50元,各级财政补贴990元/人/年,较今年增加了170元。
变化二: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标准提高
同时,嘉兴市将提高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标准。其中,参加统账一的在职职工按35周岁(含)以下80元/月、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95元/月、45周岁以上110元/月,较今年相应增加了30元/月、35元/月、45元/月。
退休人员75周岁(含)以下125元/月、75周岁以上140元/月,较今年增加了45元/月和50元/月。参加统账二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年龄段相应都增加5元/月。
变化三: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标准调整
此外,嘉兴市还将调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标准。2018年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以缴费基数的5%缴纳,较今年增加1%,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5%缴纳,较今年增加0.5%。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在职职工个人及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不变。退休职工按退休人数,由用人单位以缴费基数的1%缴纳,较今年减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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