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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昨天,记者从镇江市社保中心获悉,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度参保缴费已全面启动。即日起到12月20日前,镇江市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丹徒区)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可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社区、村)登记办理。
镇江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凡具有本市户籍,非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含婴幼儿)和本市各高校、技职院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与幼儿园儿童(包括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和儿童)均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持有本市暂住证,未参加户籍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非从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保费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组成。2018年度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10元,其中,市区户籍居民的个人缴费210元,政府财政补助由470元提高到500元。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居民,女性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个人缴费减半为105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助;70周岁以上,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市区城乡低保家庭及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在乡精简老职工、困境儿童、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等六类社会医疗救助基本对象,按规定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承担。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审批、证件发放和申报社会医疗救助等管理、监督工作由民政局、总工会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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