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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海省调整省级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相关政策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省级职工医保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我省调整省级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相关政策,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范围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范围包括以下19种: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3.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4.糖尿病;5.高血压Ⅲ期;6.肝硬化;7.再生障碍性贫血;8.系统性红斑狼疮;9.类风湿性关节炎;10.重性精神病;11.慢性支气管及肺气肿;1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3.冠心病;14.慢性风湿性心脏病;15.慢性乙型肝炎;16.慢性肾炎;17.中风后遗症;18.帕金森病;19.丙型肝炎。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不同,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报付。
(一)10%缴费待遇标准
1.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报付90%,个人负担10%,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累计支付限额为10万元。
2.丙型肝炎,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报付80%,个人负担20%,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累计支付限额为2万元。
3.糖尿病、高血压Ⅲ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报付80%,个人负担20%,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累计支付限额为5000元。其余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等13种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报付80%,个人负担20%,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元。15种疾病中,参保人员患两种及以上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的,在支付限额高的病种待遇基础上,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累计支付限额再增加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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