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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问: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与以往相比作了哪些调整?
答:主要是按照国家要求,住院报销办法在原有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其余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60周岁及以上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二级医疗机构从75%调整为80%;三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
2、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二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三级医疗机构从55%调整为60%。
通过上述调整,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总体报销水平从原来的70%左右提高到75%左右。
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门急诊支付政策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
问: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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