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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放开县级城市落户政策

2018-06-0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

吉林省公安厅1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作出说明。

《实施意见》有三个特点:一是制定了申请落户长春和吉林、地级城市、县级城市的条件,并考虑到各地实际,对申请落户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作出了规定。二是强调了对农民工落户城镇的,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并明确了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得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三是突破了以往单方面就户籍改革研究户籍的做法,更加注重其它政策的配套实施。对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并细化了具体措施,极大地推动了我省户籍改革的进程。

《实施意见》规定,“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或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也就是说,全面放开县级城市的落户政策,满足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其中之一的即可申请落户。

《实施意见》规定,在设区的地级市(不包括长春、吉林两市)具有以下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1、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2、租赁房屋租期满一年以上的;3、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一年以上的;4、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正式录用的;5、兴办第二三产业及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6、从事人社部门规定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一年的。满足以上条件任一条的,就可以在除了长、吉之外的城市申请落户。

《实施意见》规定,“长春、吉林两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合理控制人口规模,申请落户时需同时具备稳定居所、稳定职业的条件,其中稳定居所应具备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实施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即今后具备稳定住所、稳定职业两个条件即可申请落户长春和吉林两市。(刘晓楠赵联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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