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
从青海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的《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已出台,《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在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全省以州(地、市)为统筹单位,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人均30元标准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对21类重特大疾病予以医疗保障。
这21类重特大疾病包括儿童急性白血病中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中的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等15种、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唇腭裂、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中晚期肝硬化、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以及终末期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乳腺癌、宫颈癌。
据了解,重特大疾病根据省内医疗机构救治能力和专业分工,实行定点就医:儿童先心病定点医院在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儿童白血病定点医院是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红十字医院;重性精神疾病定点医院为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耐多药肺结核定点医院是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和州(地、市)级人民医院定点就医。除上述4类疾病外,其余17类疾病可由患者自主选择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在费用报销上,2012年已将21类重特大疾病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万元,使城乡居民的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0%。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以即时结报,也就是患者出院当日,医院将即时结算住院费用,患者只缴纳按规定自付部分。
21类重特大疾病住院医药费用实行的是单病种限额、定额付费,并按如下的程序报销:
第一步:按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进行常规报销,即省级和三级医院70%,州县级和二级医院80%;
第二步:按常规报销后,再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中按单病种费用限额、定额标准进行二次补助,使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0%,个人实际自付比例不高于30%;
第三步:通过以上两个渠道报销后,属于民政救助对象的,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报销,力争使救助对象个人自付比例降到10%以下。另外,属于非救助对象、个人负担仍然过重的,按民政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给予救助。
如果21类重特大疾病有社会慈善组织救助项目的,先由慈善救助项目资金按定额救助标准救助,剩余的费用再按以上三步规定报销。另外,经过转诊审批,到省外就医的,住院费用先由患者家庭承担,出院后持相关证件、费用票据和清单,到患者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和申请救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定要及时缴费
西宁市民马女士去年没有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今年,她怀孕了,却无法报销生育费用。对此,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能临时抱佛脚。
马女士在西宁市城东区参加了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去年9月至12月,缴纳今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她恰好不在西宁,也就没有缴纳今年的保险费。今年,马女士怀孕了,却无法报销生育费用。马女士向本报咨询,她能不能补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不行,她可不可以办理生育保险。 4月26日,咨询了西宁市城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后了解到,生育保险只针对单位职工团体办理,居民个人不能办理。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中就含有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时可以按比例报销费用。为了预防个别城镇居民有事才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没事不愿意缴纳的现象,按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年一保,每年9月至12月缴纳次年的保险费,次年可以享受,过期后不能补。由于马女士去年没有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说她去年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年也就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因此,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一定要及时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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