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5月30日上午9:30,省政府新闻办在省政务大厦举办《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陈一胜、省人社厅巡视员戴毅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召开《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办法》有关问题作以下发布: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维护和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文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决策部署,有必要制定一部综合性政府规章,以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规范和发展医疗保险事业的迫切需要。我省自1999年起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2年起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起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总体平稳,医保基金收支基本平衡。但是,由于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人群多、业务涉及范围广、医疗需求增长迅速,加之现行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尚不完备,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不够严密等原因,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思路
立法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立法思路:
(一)处理好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领域中的一小部分,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是《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与监管,除涉及《社会保险法》外,还涉及如《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法》等诸多行业法律规定。本《办法》的制度设计,主要是依据《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进行拾遗补缺,对行业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
(二)贯彻落实上位法,体现地方特色。《社会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我们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承诺的法律保证,对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大意义。该部法律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并对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内涵和外延等作出原则规定。对于我们来说,如何在上位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细化原则内容,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体现安徽特色,是此次立法中重点研究的问题。
(三)坚持问题导向、补足短板。针对基本医疗保险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着重解决参保人员十分关注的突出问题入手,创设相关制度或者细化规定;紧贴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险领域最新政策精神,将实践中成功经验予以制度化,上升为立法规定。
(四)强化服务与监管。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强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服务与监管职责。
三、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同时参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并借鉴湖南、上海、河北、青岛、天津等地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的立法经验。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与主要内容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
《办法》分总则、参保与缴费、服务与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4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法》对各监督主体的职责进行了细化。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是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有关精神,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二)《办法》对参保与缴费进行了规范。
《办法》分别从规范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行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规范核定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机构的依法足额征收基金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同时,针对“重复参保”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期间,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在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在另一地同期参保。
(三)《办法》强化了服务与管理。
《办法》规定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建立医疗费用结算关系。《办法》还对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药店及其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服务,以及经办机构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职责等行为予以详细规范。
(四)《办法》有针对性地对防范“套保”“骗保”等行为作了制度设计。
一是明确规定不得有哪些行为。如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为参保人员提供过度或者无关的检查、治疗,不得采取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叠床住院、虚假住院、虚假治疗等一系列违规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是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店、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保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对“套保”“骗保”等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
三是细化了监督检查的方式,明确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现场监督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管,明确医保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明确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
四是突出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归集、公示制度和第三方评价、举报投诉奖励等制度。
下一步,请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准确把握各项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办法》,推动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管工作。省政府法制办也将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适时组织对《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研和实施效果测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同时,也希望新闻媒体帮助宣传《办法》的相关规定,让全社会了解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欢迎大家对政府法制工作进行监督并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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