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日前,一起因新农合代替职工医疗保险而导致的医疗待遇纠纷经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审理终结,并依法做出裁决。
申请人周某1995年进入句容市某印务公司工作至今,2008年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周某自己则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农合。2016年周某患乳腺癌,在医疗费报销时,因新农合与职工医疗之间的报销差异,产生了十来万的报销差额,在与单位协商无果后,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其病假工资及医疗费待遇共计18万余元。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单位辩称周某未主动提出要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而是参加了新农合,双方就相关责任也达成协议,并且新农合已经报销了相关的医疗保险费用用,周某主张的与职工医疗保险之间的医疗待遇差异不应由公司承担。对于这种说法,仲裁委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职工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新农合不能代替、抵消职工医疗保险,单位未为周某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属于违法行为,而由此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周某在患病期间本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而不能享受,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应由单位负担。最终,市仲裁委裁决单位向周某支付医疗费待遇、病假工资共计15万余元。
新农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简称,参保对象有专属性,缴费也较低,因此出现了部分户籍在农村的职工用新农合来代替职工医疗保险的违法现象,而这两者由于报销范围和报销比率不同,在职工患病后极易产生劳动纠纷。
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赋予企业和职工的共同义务,不具有替代性,即使双方就此达成协议,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市仲裁委希望通过此起案件警醒广大企业和职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可轻视,万不可图小利而损大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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