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近日,笔者从綦江区获悉,重庆市人社局和卫计委联合发文,对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耐药结核病患者开始执行新的规定。
据悉,居民医疗保险对耐药结核病患者的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定点就医限额报销管理。患者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其定点就医住院和门诊发生包括结核病及其并发症、合并症等相关检查、治疗费和药品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报销,不受医疗保险三大目录限制,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限额5万元/人,对超过最高限额或转院治疗的费用由患者的定点医院负责支付,并将定点医院负责支付的转院治疗费用,按以上报销规定由定点医院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耐药结核病患者享受的单病种限额费用计入其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待遇。
据介绍,耐药结核病患者按照就近、就便和安全的原则,在我市确定的耐药结核病定点医院中选择一家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就医治疗的医院。患者遇居住地变化,每年可变更定点医院一次。患者变更定点医院须由转入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确因病情需要转诊的患者,可由其定点医院负责联系,转往有关定点医院治疗,并向患者参保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该区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耐药结核病患者到非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医的,居民医疗保险按普通疾病住院政策报销。参保的耐药结核病患者享受限额报销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4个月。享受时间从其经有权机构确诊,并按规定办理了享受耐药结核病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之日起计算。对待遇期满仍需继续治疗的,应由有权机构再次出具确诊材料,并经患者所在地区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同意后,可继续享受耐药结核病医疗保险待遇12个月。南川区人民医院作为南川片区的定点服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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