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为建立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和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机制,县人社局以方便社保参保人员购药为前提,以定点药店的优化配置为目标,积极探索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机制。
为确保定点药店间适度有序竞争,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与现有定点药店一般不宜相邻太近。在拟定点区域500米范围内无定点零售药店。
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必须持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药师资格确认证书》,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
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规,自觉执行物价部门的药品价格政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近一年来,在药监、物价部门监督检查中无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
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实际销售药品的营业面积须达到规定要求,营业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
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经营用房须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租赁经营的,应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从申请之日起,药店经营用房使用权或租赁合同有效期限须达到2年以上。
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必须建立药品进、销、存台帐,药品销售实行计算机管理,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具备及时供应医疗保险用药和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能为社保参保人员提供价格低廉、便捷、优质购药服务。
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
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不得兼营日用品、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类商品,不许开展任何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凡具备以上准入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审批条件、程序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于每年6月上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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