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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省内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2018-07-07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适用范围和待遇衔接做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适用人群和年限计算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在湖北省辖区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转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转移医疗保险关系,可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在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但不重复计算,由社保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地享受。

转移内容和待遇衔接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社保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原就业地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缴费次月。在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无接收单位的,按当地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我省省内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保障了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合法权益。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适用范围和待遇衔接做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适用人群和年限计算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在湖北省辖区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转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转移医疗保险关系,可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在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但不重复计算,由社保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地享受。

转移内容和待遇衔接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社保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原就业地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缴费次月。在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无接收单位的,按当地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省内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保障了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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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职工医疗医疗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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