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为解决全市异地住院就医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用垫付资金多、报销周期长、就医监管难的问题,陕西省汉中市定于2014年12月1日试行全市各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即时结算。
总体要求。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异地安置、工作和转诊的人员,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均可纳入异地医疗结算服务范围;根据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发展现状,这次推行的异地医疗结算工作,专指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转西安市范围内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用的结算;异地医疗结算工作遵循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的原则。
就医服务管理。凡本市社保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异地住院治疗的,应向参保社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登记后,持参保地经办机构开具的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卡到西安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享受异地住院即时结算服务;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实时将核准的异地医疗有关信息上传至省级异地医疗即时结算网络系统平台;异地医疗社保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执行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规定。异地住院就医社保参保人员对就医地医疗机构、经办管理机构的服务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市、县区社保经办中心反映,经办机构应及时做好其意见和建议的处理工作。
费用结算管理。异地住院就医费用结算范围应符合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有关规定;异地医疗社保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执行参保地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的相关政策规定,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终审;异地医疗社保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故障、医疗保险卡挂失或损坏等原因不能办理异地医疗即时结算手续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用,由社保参保人员自行垫付后,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核销;四是鉴于我市委托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指定的西安市11家定点医院进行住院费用结算,市社保中心每年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预付备付金,年终清算,因此,各县区经办机构应按月汇总异地住院就医结算费用,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报表,每月结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直接拨付给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费用审核。本市社保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汉中市规定负责对其合理性进行初审,对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不合理或超病种诊疗等费用直接扣除。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费用明细的终审工作,对初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对其进行修改和调整,费用结算最终以参保地审核结果为准;同时还规定县区社保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医费用审核,由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终审,异地住院结算试行期间,可暂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代为审核,试行期满,由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审核。
监督管理。要求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规定,合理设置异地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用结算的会计科目,妥善解决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之间、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参保地经办机构之间的账务往来、票据交换、会计凭证、会计核算等相关事宜,满足异地医疗医疗保险费用用结算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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