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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潭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的解读

2018-07-11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2月10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政府转发了湘潭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这标志着该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政策以及经办流程等正式与全市合并统一。本实施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政策调整原则是在确保基金安全的情况下保证参保者获得更多切身利益,主要包括筹资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的调整。下面,笔者就新政策进行简要解读。参保缴费篇:筹资标准有升有降,缴费年限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有所提高,从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提高到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对城镇小微企业放宽参保政策,可以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形式参保,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不缴费。经测算,该县2014年企业单位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全省平均工资基数的80%,即2555元/月。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由个人全额缴纳保费,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经测算,该县2014年灵活就业人员应缴医疗保险费用为2046元。大病互助医疗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予以合并统称大病医疗互助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120元。社保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由不低于15年调整为不低于10年。缴费年限不足的,以湘潭市当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费用的征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金篇:实行统帐结合制度,专款专用分别核算征缴的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结合制度,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按各自划定的支付范围专款专用,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个人帐户资金的构成:个人缴纳保费全部计入;单位缴费中以45岁、46岁以上到退休前、退休人员三个年龄段分别按0.7%、1.2%、3.4%的比例计入个人帐户。个人医疗帐户主要按规定支付本人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及门诊特殊病种中的个人负担部分,个人帐户资金可以转移和依法继承。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主要按规定支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及特定检查、治疗项目等医疗保险费用用。医疗保险待遇篇: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降低住院个人负担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用的待遇支付仍实行年度累计制度,新政策大幅提高了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该县基本医疗保险由3万元提高到9万元,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由15万元提高到25万元。社保参保人员住院须首先自负一定费用段后,统筹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社保参保人员本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累计医疗保险费用用。首次住院自负段也作了适当调整:三级医院由1050元调整为900元,二级医院由县外840元、县内600元统一为7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仍为500元;再次住院自负段均为300元。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后,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在原有基础上也均有5%-10%等不同程度的减轻,具体为:自负段以上至1万元部分,个人自负比例三级医院分别为16%和10%,二级医院分别为14%和8%,一级及以下医院分别为12%和6%;1万元以上至9万元部分,个人自负比例三级医院分别为8%和6%,二级及以下医院分别为6%和5%。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社保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保险费用用由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大病医疗互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调至25万元。进入大病互助最高支付限额内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保险费用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个人自负6%。此外,新政策对管理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和强化,对医、患、保三方都提出了权责范围、违规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由于新政策未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特殊病种门诊补助作出新的规定,该县将仍按原政策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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