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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工伤保险有望实现职业人群全覆盖

2018-07-13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记者从17日召开的聊城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为了实现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全覆盖的工作目标,我市将部署推进市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这对于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取得新的重要进展。

市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从2013年10月份起实施。即自2013年10月份起,市直事业单位等组织要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按照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从参保当月起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的范围是单位全部工作人员,缴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执行,缴费费率均暂按一类风险行业费率,即0.5%的标准执行。

把握工伤认定及待遇享受的时限。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按照规定要及时向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按程序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凡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担。

做到四个统一,维护工伤保险政策的严肃性

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政策的核心内容就是四个统一,即上述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四个方面的规定都要统一到《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文件规定上来。

工伤范围的统一。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在遭受事故伤害后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以及不得视同工伤,都要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的统一。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诊断为职业病后,工伤认定的主管机关,工伤申报、受理、作出结论等程序和相关时限,要与《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相统一。

劳动能力鉴定的统一。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主体程序、时限要求等方面要与《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相统一。

工伤待遇标准的统一。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项目和标准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记者许金松通讯员吕晓光刘晓鸣

政策

逾期不缴纳,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我市下发《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记者从聊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了解到,为切实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我市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市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属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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