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为减轻群众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用负担,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肥城市决定试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保险费用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利民措施,也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政策规定: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保参保人员。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对城镇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并剔除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给予补偿。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筹资标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保障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保险费用用的情况以及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2013年大病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每人20元。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参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2013年为1.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用用,按医疗保险费用用的多少分段给予补偿,1.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50%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补偿,个人年实际补偿限额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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