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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出台新政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

2018-07-1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为提高广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浙江省东阳市从2013年7月1日起,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据了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参保对象为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人员共同在本市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及子女、领取本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设置两个缴费标准,标准一是个人按每人每年350元缴纳;标准二是个人按每人每年150元缴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三无对象、特困残疾人以及困难学生,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负担,山区村个人缴纳部分减免3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20元。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费用用,按住院标准支付,无起付标准。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保险费用用,按标准一缴费的,统筹基金按60%报销;按标准二缴费的,统筹基金按30%报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费用用,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就医的报销35%,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就医按标准一缴费的报销25%,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按标准二缴费的,不享受门诊二级以上医院报销待遇。中医中药在普通门诊二级以上的报销比例40%;其他医疗机构在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10个百分点。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对象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承担一定的数额,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其它三级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300元;转外就医按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在校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无起付标准。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确定。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间的医疗保险费用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其中,按标准一缴费人员和在校学生、不在校未成年人,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75%;按标准二缴费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7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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