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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迫病假变事假诉至仲裁获补偿

2018-07-18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家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的杨某因病与某鞋业有限公司请假,但未被用人单位批准,被迫病假当成事假请。休假期间,某鞋业有限公司不但停发杨某病假工资,社会保险也被停止缴纳。日前,镇江市京口区仲裁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几轮调解不成后下达仲裁裁决书。最终,单位依法给杨某补办了社会保险,补发了病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7000元。杨某于1996年10月进入某鞋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自2008年4月开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10年10月开始,杨某因病治疗,但单位要求将病假改为事假,否则不予批准,杨某只能坚持上班。2011年1月,杨某被迫请事假看病治疗,直至2012年3月康复后又回单位上班。某鞋业有限公司在这期间病假工资没有支付,而且停止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杨某被迫诉至仲裁,提出与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办养老、医疗保险,补发病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辩称,杨某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没有正常上班,属于旷工,社会保险应由杨某自己缴纳。杨某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仲裁委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本案中,杨某看病均有病历记载,且1996年10月就进入单位,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已超过15年,医疗期可以享受18个月。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杨某医疗期18个月可以在24个月内累计病休,某鞋业有限公司不批病假的做法显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某鞋业有限公司在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没有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某鞋业公司应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仲裁委在几轮调解不成后下达裁决书,近日,某鞋业公司与杨某到仲裁委依照裁决书补缴了社会保险,某鞋业公司支付给杨某病假工资与经济补偿金共计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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