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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关于开展2015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年审的通知

2016-09-28 08:00:07 无忧保

  关于开展2015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年审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定点药店的服务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服务,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劳社〔2008〕37号)、《淮北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淮人社〔2012〕73号)、《淮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淮人社〔2012〕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定点药店开展定点资格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查的范围、对象

  凡在2015年6月30日前,获得淮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药店。

  原经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定点医疗保险机构由濉溪县人社局进行资格初审,报我局审核确认。

  二、资格审查的方法、步骤

  (一)单位申报(11月20日—12月10日)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机构进行资格审查,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见附件1),并提供如下材料:

  1.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审查表》(见附件2)、《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表》(见附件3);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符合卫生部门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关于服务协议执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6)医疗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其中,(3)、(4)、(5)、(6)项材料各单位不需单独提供,由人社部门联系相关部门单位集中提供。

  2.定点药店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表(见附件4);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关于服务协议执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6)药店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其中,(4)、(5)、(6)项材料各单位不需单独提供,由人社部门联系相关部门单位集中提供。

  (二)审查阶段(12月10日—12月15日)

  1.书面审查。对各定点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定点机构提供的书面审查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隐瞒事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直接取消其定点资格。

  2.重点审查。对2015年发生过违规现象、没有依规参加社会保险、群众投诉较多的,人社部门将会同卫生、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实地进行重点审查。凡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暂缓审核合格,待其整改到位后再予审核;拒绝整改的直接取消定点资格。

  三、资格审查结果的运用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定点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2016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未审查合格的定点机构,自2015年度协议期满之日起终止其所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业务,并向社会公布。

  四、资格审查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定点机构资格审查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局医疗保险科、工伤保险科、监察室、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另根据工作需要,将邀请市卫生局、物价局、药监局有关人员共同参与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机构的定点资格审查。

  材料申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年审材料报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1411房间),联系电话:3053502;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年审材料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619房间),联系电话:3053291。

 

标签: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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