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从7月1日起,黑龙江省确定哈尔滨、绥化为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城市。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主要目的是减轻参保人员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
全省制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统一标准。一是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二是确定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三是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按不低于50%起步,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四是报销额度上不封顶。五是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外部分,同时建立与民政部门联动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机制。
引入保险经纪机制,强化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管理。保险经纪公司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提供方案设计、办理投保手续;对大病保险进行成本测算、风险评估、风险转移;监控保险公司服务,协助居民办理理赔;对大病保险实行报表、分析和绩效评估管理并监控保险公司的盈余情况。
资金来源。按照确定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作为大病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在城镇居民医保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多渠道筹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