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九江市人社局获悉,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190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403号)文件要求,日前,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九人社字〔2016〕8号),从2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起付标准、住院医疗支付比例、重特大疾病待遇等有关待遇标准。
同时,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统筹,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规定内按相应住院医疗支付比例支付。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根据新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5万元、7万元提高至10万元、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