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医保局认真贯彻执行吉人社字〔2015〕149号等文件精神,2016年度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实行定额征缴,其标准为530元/人·年(不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其中各级财政补助410元/人·年,个人缴费120元/人·年。
2016年城镇居民大病医保筹资标准,不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均为4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20元/人·年,统筹基金提取20元/人·年。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年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省政府规定的十四类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凭本人有效证件只需缴纳大病医保费20元,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级财政全额补助。(万安县医疗保险局 温桂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