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海盐县出台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根据《海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盐政发〔2014〕54号)文件精神,海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更名为海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总额820元/人,其中个人出资28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540元/人。县内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为50%,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为55%,门诊年度最高补偿额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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