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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9-28 17:20:03 无忧保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发文号:娄人社发〔20169    登记号:LDCR-2016-12001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处,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号)精神,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作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自201611起,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统筹)由25万元调整到30万元 ,10万元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在大病互助费中支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的部分,住三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83%,个人自付17%;住二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住一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87%,个人自付13%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住三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8%;住二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94%,个人自付6%;住一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96%,个人自付4%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转入大病医疗互助(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不分医院级别,统筹基金支付94%,个人自付6%

二、调整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自2016年起,城镇职工大病互助缴费(含意外伤害)上调30元,由120/.年提高到150/.年。

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财政局

2016 33


标签:   医疗保险政策职工医疗医疗保险保险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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