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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2016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政策调整

2016-09-28 17:25:07 无忧保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文件。对保障水平进行调整,一是起付标准调整,原起付标准为8000元,2016-2018年起付标准为1.2万元,二是支付比例调整,原政策规定,累计个人自付费用在8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支付50%;3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支付60%;50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70%。 2016-2018年支付调整为累计个人自付费用在12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支付55%;30000~100000元(含100000元)的部分支付65%;100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75%。同时文件要求,大病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以市(州)为单位组织实施。(夷陵区医保局 高思秀 高溪)

标签:   保险待遇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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