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高值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 及新增部分按项目单列结算编码的通知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62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高值医用耗材(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89号,以下简称“389号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医保新编码药品表(第二十三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06号)文件要求,本市于2016年1月1月起调整部分高值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并相应新增部分按项目单列结算编码,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人工髋关节耗材包等5个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最高支限额25000元,并新增相应的医保收费编码,该5条编码全部新增纳入按项目单列结算范围(见附表1),具体编码对应及上传要求如下:
1.凡涉及打包支付的高值医用耗材,首先上传“耗材打包编码”(最高限25000元,低于25000元按实际价格收取);
2、同时必须上传耗材包内所包含的所有项目的编码(以表1中“对应现行除外内容”栏内括号中明确注明的项目为准,不得另行拆分收费),且将单价统一设置为零,使用数量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传送,未上传打包项目明细的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3、打包结算的耗材合计价格超出最高限价部分费用,按“非医保其他费用(医用耗材)”另行收取;
4、术中如使用其他医用耗材(表1“对应现行除外内容”栏内括号中明确注明的耗材项目之外),按实际项目编码、数量、单价另行上传收费;
5、表1中“对应现行除外内容”栏内括号中明确注明的项目的编码参见附表2(各院实际使用如超出表列项目范围,请及时报本院医保办汇总到市社保医疗管理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补);
6、在非关节置换术中如使用了表1中“对应现行除外内容”栏内括号中明确注明的耗材项目时,仍按原项目编码、数量、单价上传收费,符合按项目单列结算规定的仍予单列结算。
二、调整人工晶体等6类高值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见附表3),原医保收费编码及按项目单列结算政策不变(见附表4),超出最高限价部分费用,按“非医保其他费用(医用耗材)”另行收取。
三、根据闽人社文〔2015〕206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医保新编码药品表(第二十三批)的通知》新增相应的医保药品单列编码(见附表5)。
四、根据闽人社文〔2015〕62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新增相应的医保服务项目单列编码(见附表6)。
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上要求及时做好编码对应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社保中心联系,医疗管理联系电话:5322268。
附表1:新增高值医用耗材打包收费编码及医保支付标准
附表2:人工关节包包含项目编码表(人工髋关节耗材包、人工膝关节耗材包、人工肩关节耗材包、人工肘关节耗材包)
附表3:调整部分高值医用耗材医保分类支付标准
附表4:部分调整医保最高限价项目编码表(含人工晶体、人工椎间、人工椎体、吻合器、缝合器、闭合器)
附表5:新增医保药品单列编码表
附表6:新增医保服务项目单列编码表
附件:耗材打包支付及最高限价调整的相关文件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