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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我市调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16-09-28 17:25:07 无忧保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出台政策,对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至每人每年160元;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至每人每年50元。此外,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统一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居民个人不再缴纳。   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I、II级残疾)缴费及补助标准为:成年低保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民政补助130元;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成年残疾人(I、II级残疾)、6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个人不缴费,由民政全额补助;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I、II级残疾)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个人不缴费,由民政全额补助。   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I、II级残疾)分别以民政部门、残联核定的名单为准。民政补助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I、II级残疾)个人缴费部分的资金,全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提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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