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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2016-09-29 08:00:08 无忧保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丽人社〔2015〕27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责任书》要求,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报销政策作如下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以及等级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800元以下部分按《丽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3〕185号)规定报销,800元及以上部分即时结报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变。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4日

 


标签:   医疗保险医疗费保险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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